李九莲
李九莲 女,1946年生,江西赣州人。文革时为赣州第三中学学生,校团委宣传股长,学生会学生部长。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负责人。1968年分配到工厂当学徒工。1969年4月3日因对文革怀疑、为刘少奇鸣冤的若干观点被友人告发而被捕。1972年7月以“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”获释,经多次申诉无告后于1974年春写出大字报《反林彪无罪》,要求平反。赣州地区数万人组织了“李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”给予声援。4月再次被捕。1975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断断续续绝食73天进行抗议。文革结束后因当局拒绝为其平反而继续表示抗议,1977年12月14日被判处死刑。因此案牵连被捕入狱达百人左右,遭到迫害上千人。直到1980年1月新华社《内参》上报后胡耀邦作出批示才得以重新审查此案并予以平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