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光仁


李光仁 李光仁,男,湖南省零陵地区道县杨家乡金狮庵村农民,在1967年8月29日,被当地民众私刑杀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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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代修就是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刘手上有几十条人命,判了10年,因为他不该在得到上级明令禁止杀人后顶风作案。事情得从杨家公社金狮庵大队的村民李念德一家人说起。李念德原本有个人丁兴旺的大家庭,老老少少共14口。这家人1967年8月24日被以刘代修为首的大队“贫下中农最高法院”杀了4口;6950部队进驻道县制止杀人后,大队负责人刘代修对抗禁令,又杀害了他家9 口。刚满20岁的李念德因连夜翻山越岭逃走,才得以幸免。这里,摘抄1986年2月3日道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(【86】刑字第10号)如下:

被告人:刘代修,男,49岁,不识字,汉族,系道县杨家乡金狮庵人,1967年任杨家公社金狮庵大队贫协主席,捕前系杨家乡金狮庵村农民,现在押。

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一案,对被告人刘代修向我院提起公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1968年2月3日在本院会议室依法进行公开审理,现查明:

1967年8月29日中午,被告人刘代修在本村何某某家,与何议论杀人时,出谋召开支委会研究杀人。何同意后,便分别通知支委黄某某、肖某某等人到何某某家,经支委会研究,决定杀害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。当天晚上,被告人刘代修为首在大队正堂屋召开社员会,宣布杀李光仁、李成德九人。正在开会时,本大队蒋昌进,接到公社秘书蒋某某制止杀人的电话,当即告诉被告人刘代修,被告人刘代修唆使蒋向公社谎报被杀者已被民兵牵出去了,并说“杀错了我负责”,随后立即组织民兵将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捆绑押走。当行至金狮庵供销社门前的公路上时,本大队魏某某又接到公社第二次制止杀人的电话后,立即追上公路,将电话内容传达给被告人,被告人刘代修仍不听制止,说什么:“我负责就负责,坐牢我去!”即指挥民兵将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押到黄旗子河边杀害。

经审理,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份。

本庭确认,被告刘代修,在1967年杀人期间,曾两次得到上级明确制止杀人的通知,仍继续为首组织成批杀人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极其严重,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且在《刑法》第七十六条第(四)项规定的追诉期内,应追究其刑事责任,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“文革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,受极左思想影响实施的,且认罪态度较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条,第一百三十二条,第五十 二条,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判决如下:

判处被告刘代修有期徒刑十年,附加剥夺政治权力一年。

(录自《公元一九六七年夏末秋初湖南道县农村大屠杀纪实》,作者章成,载于香港《开放》2001年第7,8,9,12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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