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九蓮


李九蓮 女,1946年生,江西贛州人。文革時為贛州第三中學學生,校團委宣傳股長,學生會學生部長。文革中任第三中學衛東彪造反兵團負責人。1968年分配到工廠當學徒工。1969年4月3日因對文革懷疑、為劉少奇鳴冤的若干觀點被友人告發而被捕。1972年7月以“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”獲釋,經多次申訴無告后于1974年春寫出大字報《反林彪無罪》,要求平反。贛州地區數萬人組織了“李九蓮問題調查研究會”給予聲援。4月再次被捕。1975年5月興國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斷斷續續絕食73天進行抗議。文革結束后因當局拒絕為其平反而繼續表示抗議,1977年12月14日被判處死刑。因此案牽連被捕入獄達百人左右,遭到迫害上千人。直到1980年1月新華社《內參》上報后胡耀邦作出批示才得以重新審查此案並予以平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