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成德



李成德 李成德,男,湖南省零陵地區道縣楊家鄉金獅庵村農民,在1967年8月29日,被當地民眾私刑殺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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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代修就是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。劉手上有幾十條人命,判了10年,因為他不該在得到上級明令禁止殺人后頂風作案。事情得從楊家公社金獅庵大隊的村民李念德一家人說起。李念德原本有個人丁興旺的大家庭,老老少少共14口。這家人1967年8月24日被以劉代修為首的大隊“貧下中農最高法院”殺了4口;6950部隊進駐道縣製止殺人后,大隊負責人劉代修對抗禁令,又殺害了他家9 口。剛滿20歲的李念德因連夜翻山越嶺逃走,才得以幸免。這裡,摘抄1986年2月3日道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(【86】刑字第10號)如下︰

被告人︰劉代修,男,49歲,不識字,漢族,系道縣楊家鄉金獅庵人,1967年任楊家公社金獅庵大隊貧協主席,捕前系楊家鄉金獅庵村農民,現在押。

道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一案,對被告人劉代修向我院提起公訴,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1968年2月3日在本院會議室依法進行公開審理,現查明︰

1967年8月29日中午,被告人劉代修在本村何某某家,與何議論殺人時,出謀召開支委會研究殺人。何同意后,便分別通知支委黃某某、肖某某等人到何某某家,經支委會研究,決定殺害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。當天晚上,被告人劉代修為首在大隊正堂屋召開社員會,宣布殺李光仁、李成德九人。正在開會時,本大隊蔣昌進,接到公社秘書蔣某某製止殺人的電話,當即告訴被告人劉代修,被告人劉代修唆使蔣向公社謊報被殺者已被民兵牽出去了,並說“殺錯了我負責”,隨后立即組織民兵將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捆綁押走。當行至金獅庵供銷社門前的公路上時,本大隊魏某某又接到公社第二次製止殺人的電話后,立即追上公路,將電話內容傳達給被告人,被告人劉代修仍不聽製止,說什么︰“我負責就負責,坐牢我去﹗”即指揮民兵將李光仁、李成德等九人押到黃旗子河邊殺害。

經審理,上述事實有証人証言証實,事實清楚,証據確鑿充份。

本庭確認,被告劉代修,在1967年殺人期間,曾兩次得到上級明確製止殺人的通知,仍繼續為首組織成批殺人,情節特別惡劣,后果極其嚴重,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且在《刑法》第七十六條第(四)項規定的追訴期內,應追究其刑事責任,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在“文革”這一特定歷史時期,受極左思想影響實施的,且認罪態度較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九條,第一百三十二條,第五十 二條,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判決如下︰

判處被告劉代修有期徒刑十年,附加剝奪政治權力一年。

(錄自《公元一九六七年夏末秋初湖南道縣農村大屠殺紀實》,作者章成,載于香港《開放》2001年第7,8,9,12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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